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我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79号颁布时间:2009-05-0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9〕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经与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联系,明确上述规定免收的工本费包括税务登记工本费,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