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补助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21
【中华财税网2007/12/21信息】 问: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取得得财政补助是否既要并入当期收入又不允许扣除技术开发支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之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目前具有专门用途资金的明确文件有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国家制定的糖、肉冷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至于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补助是否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看企业取得该技术开发项目财政补助是否具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只是地方的规定,则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企业实际支出的技术开发费,则仍可按照税法规定实行15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