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7-30
【中华财税网2006/7/30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某制鞋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共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0元,总金额为1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15万元,销项税额为2.55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人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
【例】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做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①工业企业: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31 590
贷:主营业务收人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590
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人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
②商业企业: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31 590
销售折扣与折让3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590
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人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
③《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转作“营业外收人”处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人”处理。
【例】某企业对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计35 100元,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5 85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工业企业:
不予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35 1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人保证金35 100
贷:其他业务收人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
不予退还的加收包装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人保证金 5 850
贷:营业外收入 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商业企业:
借:其他应付款一存入保证金 40 950
贷:营业外收入 3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950
注:对该部分内容,新《会计制度》的规定是:
逾期未退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没收的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人应交的税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
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
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