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6-02-13
【中华财税网2006/2/13信息】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方法由小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根据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坏账准备的相关规定,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计提范围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也就是说,由小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并且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作了明确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大于税法规定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税法不予计提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计提方法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小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核算时,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即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估计坏账损失。由于计提方法不同而产生的差异需要在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例4」A企业200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00元,企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6000元。
其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如下:
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坏账准备 6000
按税法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即2500元,企业超标准计提3500元,这部分差额要作纳税调整。由于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跌价和坏账准备的规定不同,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对差异进行调整。考虑到差异的产生会增加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量,从尽量简化角度出发,税法可能会对某些差异进行统一。如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由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刚刚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相关规定还没下发,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参照45号文规定,允许小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