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录入时间:2008-04-28
【中华财税网2008/4/28信息】 新审计法颁布实施后,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转变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由于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职责有所变化,相应的核查工作方式也要有所调整。2007年9月,沈阳办根据署领导的指示和法制司的具体安排,探索了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即结合本办经贸审计处对A集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给A集团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下面结合核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面做好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几点思考
(一)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是做好核查工作的前提。
将企业审计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相结合是2008年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将两个项目结合进行,就需要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发挥两个职能部门的作用。首先需要经贸审计处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或企业审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审计重点和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重点,注重发现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注重发现信息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方面问题,更要注重发现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法制处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企业审计成果,有针对性地检查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进而确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达到整合审计资源,“一箭双雕”的良好效果。两个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和发挥需要办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统一协调,两个部门要根据各自审计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在整个审计项目实施的各阶段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将核查工作做好。
(二)要明确核查对象,有的放矢核查到位。
国资委规定: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公司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子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且地域分布较广的,其全部境内子公司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且企业总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署特派办企业审计的对象都是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都在100亿元以上,境内外子公司众多,往往涉及多家事务所出具的多份审计报告,因此明确核查对象,做到有的放矢显得尤为重要。如我们试点的A集团项目,共有7家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给该集团公司的各级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其中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审计报告95份,包括A集团公司200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及下属二、三级子公司的审计报告,该集团公司唯一的上市公司由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因此特派办法制处要根据审计署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的企业审计对象,结合对企业的审前调查,全面了解情况,将审计重点确定到会计师事务所,并进一步落实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这就需要审计署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时只明确到与企业审计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确定具体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那么针对企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调整主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明确目标和方向,将有利于审计报告核查成果的体现(今年审计署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已体现了这一点)。
(三)合理安排核查时间,切实与企业审计紧密结合。
审计报告核查工作与企业审计相结合可以解决核查时延伸检查大型企业集团审计力量的不足问题。而要充分利用企业审计的成果,法制处并不是等企业审计的成果出来后再参与,而是派人有目的地全过程参与企业审计。法制处人员可以组成一个审计小组,也可派一两个人参与企业审计工作,这个过程既是法制处配合审计的过程,也是进一步了解和熟悉被审计单位情况的过程,特别是通过听取其他审计组成员的情况汇报,更有助于对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提前介入。法制处组成的审计报告核查项目组要认真研究企业审计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存在的责任。但具体责任的认定最好等被审计单位对企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后,根据审计结果情况来分析,再通过审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对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来进行。一般要在企业审计项目基本结束,审计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已基本认定时,企业审计的成果才能被充分利用,才能找准交叉点,达到结合的效果。因此,需要安排审计项目计划时,对核查工作时间的确定有所考虑,审前调查、审计实施、企业审计结束后都要有时间安排,最好与企业审计同步开始并能适当错后一定时间结束,更有利于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确保收集的核查证据充分合法。
企业审计项目和审计报告核查项目是独立的两个项目,但两个项目结合进行,审计报告核查项目就要既依赖企业审计的成果,又要独立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因此核查工作的审计证据与企业审计的证据有重复部分,为避免重复取证,又保证核查项目的取证完整,审计报告核查项目所需的所有企业审计取证部分,可以用企业审计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的复印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核实做为支持证据,以确保收集的核查证据具备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几点体会
审计报告核查工作与企业审计相结合在具体实施的各个阶段应各有侧重:
(一)前期调查阶段。
审计报告核查项目组成员应与经贸处人员共同进行审前调查,针对各自关注的内容进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经营及业务流程、核算程序等,便于对企业审计发现的问题的认定,避免进点后重复调查增加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在此阶段法制处人员应了解有几家会计师事务所给被审计单位的境内外各级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及报告的数量,重点审阅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以了解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同时,审计报告核查项目组还应派人到重点选定的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详细调查,听取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对整个项目审计情况的详细介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执行独立审计准则等情况进行了解,对部分重点单位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给被审计单位各级子公司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明确进一步延伸核查的重点。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阶段。
企业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并在具体组织实施中有所体现。审计报告核查项目的实施方案也应明确需进一步延伸核查的重点,以利于对企业审计时重点关注。审计报告核查项目组应将经贸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范围,确定为审计报告核查延伸的内容和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并将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为审计报告核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参考依据。例如我办企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是A集团的26户单位,审计报告的核查范围就应基本确定为会计师事务所为这26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核查方案中应明确以企业审计查出的成果为基础,将查出的问题消化理解,再结合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准则对事务所审计程序进行检查,进而确定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责任,以及责任的性质等。
(三)核查工作的实施阶段。
两个项目组应根据各自项目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同时兼顾项目的总体要求。审计过程的结合非常重要,既要真正体现结合,又不失各自的独立性是最好的结合方法。我办这次试点工作采用的是以企业审计为主的方式,以企业审计的成果做为核查基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各层次的审计报告的重要性水平,从企业审计查出的问题中选定4个审计报告(合并报表、母公司、上市公司和1个全资子公司)进行核查。企业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内部销售收入抵销不完整的问题;有转让资产评估增值未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的问题;有成立帐外小公司转移收入违规发奖问题;有上市公司少披露关联交易金额问题,还有一些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按性质或形成的原因分类,既有会计信息不实、违法违规、企业舞弊等问题,也有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实问题。经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审查发现,上述问题既有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相应程序已发现,但经项目组讨论认定为不重要,认为不要求企业调整的问题,也有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相应程序未发现的企业舞弊行为。这就需要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交换意见,以确保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得到对方的基本认可,这一点对于保证核查质量尤其重要。
(四)核查工作的报告阶段。
为了使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更深入、更明确地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报告核查项目组要提前介入企业审计的后期工作,对企业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地消化理解,弄清审计查出问题的思路、过程、实质等,才能达到充分利用企业审计成果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良好效果。新的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大量的职业判断的准则规定,只有把查出的问题嚼透,才更有利于用其准则追究其责任。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往往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给其二三级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单位多、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多,而审计法规定的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因此,审计报告核查项目组一定要将问题分别确定到每一个审计报告上,再以审计报告为载体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