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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到目前为止,审计署已经出台了15个审计 准则。这是审计机关加强“人、法、技”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审计执法,提高审 计质量,确保审计机关全面履行财政经济综合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审计准则 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应当加以研究。 审计准则贯彻执行中值得关注的几种倾向 对审计准则的误读 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举措。但部分审计人员 对此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审计准则过多、过细、对审计机关规范过多,审计机关据此 依法审计,是自己束缚自己手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利于审计准则的贯彻执行, 不利于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存在的前提。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是宪法确立的,审计职责、 权限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不依法审计,审计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履行审计职责的必然选择。实 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审计机 关,必须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审计 准则,履行审计职能,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内在要求。审计执法作为一 项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这样,审计执法活动才具 有法定效力,达到应有效果。审计准则就是按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执 法的有关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要有效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审 计准则。 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是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审计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关键是严格执行审计准则,这看起来好像是增加了审计环节,但事实上是非常必要的, 有利于审计事业长远健康发展。 审计执法依据方面思想不统一 近年来,关于审计执法依据问题存在着一种争议,即:一些明确规定其他机关为 执法主体的财经法律法规,由于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不能作为审计执法依据。根 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也应当适用其他 财经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审计署审办法发[1999]129号文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 批复:“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价格法取得的收入,可以依照《价格法》和其他有关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署的批复表明,其他财经法 律法规不仅可以而且应当作为审计执法依据;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据此执法不仅是 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审计机关不仅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执行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害怕复议诉讼,把无复议诉讼案件与审计质量较高等同起来 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审计执法力度的大小,与审计复议诉讼案件的多少之间并 无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过复议、 诉讼的形式对审计执法表示异议,并不代表审计执法行为存在问题,也不影响审计决 定的执行,更不是对审计执法客观公正的否定。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客观公正, 审计复议诉讼案件必将胜诉,则在更高程度上、更大范围内证明了审计执法行为的合 法、适当,这无疑是给予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最好的具体生动的审计法制教育,是 对审计权威的维护。 审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审计时应严格遵守审计程序规定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的总和。 审计机关除了严格按照审计实体法律进行处理处罚,不滥用审计权力,不违法进行审 计执法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如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审计报告一定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在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罚款之前要告 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等等,都是程序规定。审计机关如果不遵守审计法定 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行为就将无效,或者在审计复议、审计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 地。 应当正确引用法律法规 在执法过程中,引用法律法规的常见错误有四种,一是引用已失效法律。二是引 用无效规范性文件。如在某县级市的一件审计案例中,有引用市政府文件对被审计单 位进行罚款的表述。但由于该案例中的县级市政府并无立法权力,不能制定规章,其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能设定罚款这种行政处罚。因而,引用该规范性文件进行罚款 是无效的,从而造成该审计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三是法律效力级次方面的错误。 有的地方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法律规定不一致,而前者对自己进行处理处罚有利时, 引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而规避法律对同一问题的另外规定,这种行为 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当下位法同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引用效力层次较 高的上位法的规定。四是以个人主观意志代替应当引用的法律。在某审计材料中曾出 现过这样的表述:“对你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本应进行处罚,鉴于你 单位的实际情况比较特殊,决定不予处罚。”在这里,个人的主观意志代替了应当引 用来维护财经法纪的法律规范,这种错误与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要求背道而驰,应 当坚决予以纠正。 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授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行为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的以自己的 主观意志自由斟酌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力。如《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审计机关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审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个限度, 必须合理。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复 议之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正确进行审计处罚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 进行,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 再给予审计处罚。这一要求也是《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如果给予处罚,就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属违法行为。 (d20021211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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