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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的沟通桥梁

录入时间:2002-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2信息】 随着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 度的实施和财政部门公共财务管理职能社会化的推进,使得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 管理当局的沟通显得成为重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从接受委托 至出具审计报告期间,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各个阶段都需要与管理当局 进行沟通。 一、审计计划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一)首次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前应当就被审计单位的 基本情况与其进行沟通,以便初步评估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这些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以前期间接受审 计情况;会计机构的设置情况等等。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时的沟通。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就业务约定 书中的基本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审计目的、审 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签约双方的义务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此外,在执 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从接受委托前至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收费、审计 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违约责任等,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在签约前与管理当局进行沟 通,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审计计划时的沟通。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内容与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被审计单位情况及其最新变化;新的法规或专业准则对审 计工作的影响;评估审计风险所需的资料;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 其变更等。 二、审计实施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一)审计计划中确定的需要其协助的工作,如存货监盘与询证函的寄发。将存货 监盘计划告知被审计单位,以使其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安排和组织存货盘点工作; 而告知询证函的发送,主要是为了及时索取询证对象的通信地址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事项的解释、声明及提供的其他证据。如对关联方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就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报表对 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等与管理当局进行沟通。 (三)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会计报表认定。 (四)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对于在审计中 注意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规的行为,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如 果涉及管理人员,一般应向对该人员负责的更高层管理人员报告,以期问题得到较好 的解决。当怀疑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时,应谨慎考虑是否向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审计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 (五)审计工作中受到的限制与障碍。包括与被审计单位协商解除限制或阻碍的途 径,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因限制或阻碍而导致的审计意见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拟通过 商讨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慎重选择管理当局中参与商讨的适当人员。 三、审计报告阶段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一)有关会计报表的分歧。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就会计报表编制与披露方 面存在的不同意见,主要包括对某些特定交易和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被审计单位 对会计估计的判断基础,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以及审计范围、审计报告的措辞等,双 方可能发生分歧。 (二)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即对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有重大影响的,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调整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重大问题,即或有事项、期 后事项、关联方交易、持续经营等方面的披露及各期会计政策或会计方法变更的披露 中存在的对审计报告有影响的问题。 (四)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可能危及其持续经营能力等重大风险。即在可预见的将来 影响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影响被审计单位持续经 营能力的事项与其进行沟通,并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要求 进行处理。 (五)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审计报告的措辞。 (六)注册会计师拟提出的关于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就审计过程中 注意到的、对会计报表将产生影响的、被审计单位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 重大缺陷,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管理建议。 (七)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同时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沟通。 1.注册会计师如认为已审计会计报表和与其同时披露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不一 致,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商讨产生的原因和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如重大不一 致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或其他信息。如已审计会计 报表需做修改,但被审计单位子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做修改的事项对会计 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其他信息需做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 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一致事项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 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或者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在查阅其他信息时,如果发现其他信息中可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 错报,应与被审计单位商讨,确认该重大错报是否确实存在。商讨后如果仍然认为可 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律师等第三者咨询,并 对咨询意见进行研究评价。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以对其他信 息的关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l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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