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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

录入时间:2001-06-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4/2001信息】 近些年来,一些企业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抱着侥幸心理,通过各种不法途径、手段,大肆偷逃增值税,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 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第一种 账簿封锁法   账簿封锁法,是指将被审单位的全部账簿实行预先封锁,再根据需要逐一取出审 查的方法。该方法是针对企业惯以设置真假两套账偷税而研究设计和使用的。对设置 真伪两套账的单位,如果我们还沿用传统的“要账”方式,想查什么账向会计索要什 么账,那么只能就他编造的专门应付你的那一套“外部账”情况审查,最终也查不出 什么结果,这恰好上了企业的当。现在,我们采取比较讲究审查策略的“账簿封锁 法”在实施审查前先把装存已用、在用和未用会计资料的档案柜、办公桌抽屉等全部 加贴“封条”待查;然后再分步逐本逐册地取出详审细查。这样,就能让被查人隐瞒 无隙,辩解无益,所有隐瞒收入的涉税问题便可查个水落石出。   第二种 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   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是指审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的材料消耗或销售收入不实 时,可以根据会计相关成本资料,沿正反两个方面逐步分析各指标构成要素和推算其 涉税业务的应发生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相对照,以求得发现疑点,取得证据的专 业技术方法。如审查期企业材料消耗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由此而导致材料财入的批次、 频率和额度相应增加,进项税额偏高。这时,就可以在了解企业的工艺配方、材料市 场价格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审查企业生产成本计算表中的材料消耗的结构和数额, 并逐笔审阅材料明细账的贷方发生数额,必要时还应该对材料库存予以盘点,以查明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放出方向及其数额,最后证实企业有改变用途、变卖材料、以 物易物等发出而挤入成本又未转出进项税额,或有通过虚列生产消耗达到增加购进多 扣进项税额目的的偷税事实。   第三种 发票对号法   该方法是指在利用“顺差法”审阅企业原始凭证时,对本企业已经开出并入账的 “记账联”号码与“存根”号码相核对的技术手段。该方法应用简便,对审查企业隐 藏发票偷税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时,应首先将直接牵联增值税的《工商业统 一发货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无论数额多寡,一律将票号顺次记录下来,经 过整理后,看先后是否连号。如果有断号,经核查“存根”又没有“误填作废”,则 表明企业有“压票”或隐匿发票的偷税事实。   第四种 跟踪追查法   跟踪追查法,即在审查甲方的涉税购销业务结束后,按照甲方业务中存在的乙方 向其书立的或其书立给乙方的凭据为线索,直接跟踪到乙方追查,以考证双方同笔业 务一致性和取得延伸审查效果的方法。比如我们审查某农药厂时,发现该厂1999年先 后9次从本地一化工厂购进材料共191.87万元,9张增值税发票共注明税额32617 9元; 到第二个月我们审查该化工厂销售业务时,便拿出审查农药厂时掌握的材料,结果发 现有一笔发票开出发票数额28.36万元(含税)的票据没有进账反映销售,另有一张增 值税发票比开给农药厂的金额285744.12万元少了235294.12元,减少税额正好4万元。 从而证实了该化工厂有不上账和开“大头小尾”发票偷增值税的事实。   第五种 网络检索法   伴随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我国经济管理已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税务审计机构 应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增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投资,做到与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发 票管理部门联网。实施税务审计时,就可以在网面上迅速地检索出被审单位接受或开 给异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单位的发票的真伪性和填写内容的准确性、数额真实性等,从 而增强对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空头发票等的辩别和鉴定能力,提高审查的效率。   第六种 重点抽查询问法   该法主要适用于对企业利用会计账簿手段偷税的审查。它是指从被审单位的全部 经济业务中,确定有代表性的典型业务,通过向有关方面询问以证明涉税业务真实性 的方法。比如在审查企业决策时,就可以确定原材料和产成品等项目为重点抽查对象, 如果发现“存货”中的期末原材料或包装物数额特别少,经进一步调阅有关账簿,发 现在年末最后一个月有“借出”业务,则针对该业务采取面询法(亲临单位当面询问)、 函询法(寄信件询问)和电询法(电话询问录音)三种方式,向借用方证明“借”的真伪 和数额的大小。   需要强调说明,企业偷增值税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时各种手段并用,情况较为复 杂。所以,客观地要求我们在实际审查增值税业务时,务需将各种方法紧密结合使用, 以取得最佳的效果。切忌彼此孤立单用,造成顾此失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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