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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录入时间:2001-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1信息】 随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 全面实施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业务不断地增加,但由于到 目前为止财政部尚未出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独立审计准则及审核报告的规范格式 或指南,而仅于1999年8月5日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故造成了目前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所 出具的审核报告内容、形式差别极大,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 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 务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质量,规避、降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笔者就审核工 作中一点经验在此浅谈一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内容格式,与同行商榷。 一、报告的标题必须统一明确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核业务主要为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 核,即对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交工之后,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编制的工 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施工单位编制的实为工程竣工结算却都 往往写成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仅是工程竣工 决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上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从事基本建设工程审核的人员大多数原 为施工单位从事工程预算工作的人员,平常对会计师事务所发给的相关法规、规章等 很少关注,由此造成对于施工单位编制是工程结算还是工程决算没有予以区别,是对 工程结算审计还是对工程结算审核根本未引起关注,于是乎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明明是 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而出具的报告的标题却为“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 报告”,这样就与《办法》相勃且与审核报告的内容范围不符,故笔者认为对工程结 算审核所出具报告的标题是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好。 二、报告收件人必须与委托人相一致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样化,为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监督,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往往由投资主体或主管单位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这样就出现了委 托人与建设单位不相一致,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须经过委托才能进行且是有 偿服务,所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当说明收件人且该人无条件地应当为基本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委托人,不能为其它人。 三、报告应当说明审核的范围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结构不同以及其它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往往由 多个施工单位来完成,相应地工程竣工结算也由多个施工单位来编制,这样就势必涉 及到建设工程结算编制的范围问题,随之而来的当然也就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 结算审核的范围问题,不同的审核范围就会有不同的审核意见,为保证审核报告的真 实性、合法性,就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的范围,否则审核报告就因范围不明确, 很有可能引起疑议,报告的真实性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合法性更是无从谈起,故审核 报告中必须说明包括哪些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中包括那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包括哪 些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四、报告应当说明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机构,不是国家监督机构,审核过程必然 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为规避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风险,明确法律责任,审核报告应 当说明被审核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 完整,如果由于被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虚报、不完整而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由 被审核单位来承担,由于被审核单位工程专业知识方面的局限性,故对于施工单位向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也要说明应当保证其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否则应当 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报告应当说明审核依据 由于目前办理基本建设工程审核资格审批的部门不同,要求也存有较大差异,执 行的标准依据也不一样,所以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就有所差别,故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 审核报告中就应当说明实施审核的依据为财政部颁发的《办法》。 六、报告应当说明审核已实施的主要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单件性计价、多次性计价等计价特性,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过程、施工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差别较大,所以一般说来对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实 施相应的审核程序,根据《办法》中关于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 师法》等规定,故审核报告中应当说明已实施的审核程序,以加强报告的合法性、合 理性,减少审核风险。 七、报告应当说明审核责任及审核意见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社会中介机构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 审核仅仅是对相关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不可能对工程的质量等作出保证以及由此而 引起的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故审核报告中应当说明审核责任,即仅对所提供的资 料发表审核意见,并且要明确说明审核前后的金额以及核增或核减金额,如果基本建 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存有不同意见时(基本上为施工单位)务必要引起关注并在发 表审核意见之后增加对不同意的解释性说明。如:不符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 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关定额解释文件规定等等,为委托人对施工单 位的不同意见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同时也增强了审核报告的效力。 八、其它内容 (一)审核报告应当由参加审核的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不 得在审核报告中只盖章而不签名,更不得仅在报告打印审核人员姓名而不签字、盖章, 也不允许没有参加审核的人员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 (二)审核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资料并说明附件标题,该资料应当包括:①基本建设 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②审核说明。③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三)审核报告应当写明审核报告日期,这个日期既不是实地勘察的最后一天日期, 也不是审核人员编制工程结算书最后一天的日期,而是应当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定案表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委托人三者最后一个在此表签字、盖章的日期,不得 迟于更不得早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规范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采用以下范式: ××会计师事务所 基审[2×x×] x x号 ——————————————————————————————————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x 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提供的x x建筑安装公司2x××年×月x日编制的x x 单位工程(土建、安装等)竣工结算书,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x建 筑安装公司的责任,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x委托单位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工程结算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 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实际情 况,实施了包括审查分项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核对项目与图纸及有关变更情况,会 同施工、建设单位现场查勘、会审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根据我们的审核,上述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金额为x x元: 比原送审结算金额x x元核减金额x x元,核减x x%,业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共同鉴证确认,在重大方面足以公允地反映了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造价的 实际情况。 (如果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有不同意见对应在此增加解释性说明) 附件:(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审核说明 (三)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x 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注册造价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作者工作单位:浙江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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