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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16-10-08

 

  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的商品,一般都能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是太清楚。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
  案例: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销售协议,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该批商品合同价款为234,000.00元(含税价),实际成本为160,000.00元,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商品发出后,甲企业得知乙企业资金周转十分困难,不能按时支付货款。2015年10月,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上述款项无法收回。
  
  2014年度相关处理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6 发出商品)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甲企业商品已发出,因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根据谨慎性原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  160,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甲企业虽未收到货款,但也应缴纳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3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甲企业销售商品,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法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200,000.00元,即234,000.00÷(1+17%),填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10行“(九)其他”第1列“税收金额”中,视同销售成本160,000.00元填入第20行“(九)其他”第1列“税收金额”中,再自动生成其他相关数据(详见表1、表2)。
  表1: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行次
项        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200,000.00
200,000.00
10
     (九)其他
200,000.00
200,000.0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160,000.00
-160,000.00
20
     (九)其他
160,000.00
-160,000.00

  表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200,00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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