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7-29
案例
某宾馆大楼于1990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账面原值为3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房屋原值的3%,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2010年9月已提足折旧,折旧额为291万元。由于房屋建造时间比较长,房间格局布置和装修在当下显得不合时宜,影响了客源。为了增加客源,提高经营效益,2014年8月1日该宾馆决定对大楼进行推倒重置,2014年8月20日至12月20日经过四个月的施工新宾馆大楼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投入使用,发生支出为20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拆除大楼时发生支出10万元,取得残料收入2万元(发生的流转税略)。该工程委托施工企业建设。
会计处理
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并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范畴,因此,发生的支出不能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该宾馆大楼使用时间超过了预计使用年限,已达到了报废程度,因此,对提足折旧的房产推倒重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和新建固定资产两笔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清理时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累计折旧 291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2)发生拆除支出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取得残料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000
(二)新建房屋的会计处理
(1)发生建设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2)房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00
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推倒原宾馆大楼发生的损失170000元,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房地产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原宾馆大楼应从2014年9月起停止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新宾馆大楼应从2015年1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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