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4-28
问:根据财税〔2015〕72号规定,应缴纳保障金的企业10月1日开始应履行缴纳义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范围,应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它应付款
上交时:
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