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2-24
  问:我公司委托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对我公司下属单位进行了委托贷款,对这种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涉及哪些税种? 
  答:《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属于贷款的一种,委托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科目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303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计提营业税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贷款本金发生减值时: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