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5-05
问:我公司经营范围是图书批发零售,根据[2013]87号文件,2014年1月份在所属税局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当月销售开具发票时,账务处理为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当月从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转到营业外收入中。
请问营业外收入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不征税收入扣除?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如:企业销售图书取得100元,根据开具的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2.会计处理不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也不存在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