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4-17
  问: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如何核算?固定资产如何管理?对所得税有何影响?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入的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列举不得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并核算,并视同其它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即可。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如下: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