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4-07
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依法该如何处理?
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财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汁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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