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2-29
问: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管理费用
后期不需要转“营业外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下永远会有金额,不需要做相应转出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四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直接抵减的增值税额,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而是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减免税款”只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一项专栏,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正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专栏一样,专栏余额不需要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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