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8-22
问: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房屋和场地地面,由A公司负责提供混凝土,其他材料和人工等由B公司完成。
请问B公司如何给A公司开票,A、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A公司账务处理:
外购混凝土: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提供混凝土用于建房: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支付B公司其他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结转工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B公司账务处理:
支付自购材料及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与A公司结算款项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收到A公司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确认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税: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结转工程施工成本: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3、《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参照参考《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B公司应就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建筑业发票,发票金额不含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金额。
上一篇: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下一篇:公车拍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