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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两个准则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13-10-15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11正式实施。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在收入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如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311,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11销售实现时(单位:元):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0131231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  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同上例,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1231收取货款时(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20000

   贷:库存商品  3120000

  纳税调整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纳税调整也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2013年,会计上确认1600万元收入,1560万元成本,冲减126.88万元财务费用;而税收上只能确认400万元收入和312万元成本;在汇算清缴时,调减收入1200万元,调增成本1248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26.88万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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