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0-15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
《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借:银行存 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同上例,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20000
贷:库存商品 3120000
纳税调整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纳税调整也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2013年,会计上确认1600万元收入,1560万元成本,冲减126.88万元财务费用;而税收上只能确认400万元收入和312万元成本;在汇算清缴时,调减收入1200万元,调增成本1248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26.88万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