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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处理有哪些差异

录入时间:2013-08-13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1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为了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趋同。在成本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就二者在成本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及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营业成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例1,零售企业甲公司2013121购入一批商品,购买价款100万元,相关费用5万元,201421该批商品售出(不考虑增值税等税金)。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201312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5

   贷:银行存款  105

  201421售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5

   贷:库存商品  105

  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12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

    销售费用  5

   贷:银行存款  105

  201421售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2013年,甲公司应调增5万元,但在2014年结转成本时,应调减5万元,加大了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该处理仅适用于批发业、零售业的小企业。

  营业税金及附加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对比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上述差异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转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进行处理,其中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卡因回收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对比可以看出,存货盘亏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应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则区分原因,分别计入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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