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录入时间:2013-07-17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税收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如,某工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1月,将其产成品销售给个人,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1200万元,合同约定,5年后按原售价双倍回购。201312月,该企业回购该批产成品进行,回购价格为3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销售与购进均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7%,其他税费不考虑,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0%)。

  企业会计上处理为:1.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1872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6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72万元。2.2009年~2012年,回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分期摊销,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32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20万元。3.2013年按回购价格回购时,借记“其他应付款”2880万元、“财务费用”3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744万元。

  上述售后回购交易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何呢?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考虑实际情况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区分两种情况作相关处理:1.未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分解为销售和购进两项行为进行处理,即销售时,销售所得差异4001600-1200)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00400×25%)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100万元。2009年~2013年计提财务费用时,因该企业销售商品后,其购进价格与售价的价差尚未体现,也未实际支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按会计原则预提的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不确认尚未发生的320万元财务费用,每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此项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2009~2013年每年会计分录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80320×25%)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80万元。201312月购回商品时,按照购买支付的价费与资产成本的差价20003200-1200)万元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再按税法规定摊销入当期费用。

  2.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一般称融资性售后回购,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此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收无差异。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融资性售后回购中,企业为融资列支财务费用1600万,列支日自售后回购发生日始,年利率为20%.这两种情况列支的财务费用相较企业正常借贷业务发生的财务费用,在税法规定上均较为宽松,表现在售后回购的利息支出只需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即可。而企业其他借贷需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或称资金占用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税前扣除:1.纳税人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且本企业支付的利息不超过上述证明所载明的利率。2.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3.企业提取的利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

  售后回购与一般企业发生的融资利息主要差异是:1.利率水平可能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融资性售后回购允许税前列支的财务费用按照实际融资费用利息税前扣除,可能高于其他借贷允许税前列支的标准。2.列支日早于实际支付日,融资性售后回购以允许税前列支日为摊销日,其他借贷以实际发生日为摊销日。3.列支相关财务费用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证明较少,融资性售后回购仅需取得购进合法票据,而其他借贷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要求的各项资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