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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财税差异?

录入时间:2013-04-25

  问:BOT项目作为无形资产,不产生残值,是否会因残值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另外,BOT公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答: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因此,贵公司从事BOT项目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贵公司从事BOT项目按会计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税法上也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需合理确定净残值,无形资产不确认净残值。贵公司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不再确认残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BOT公路是指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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