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给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该记入什么科目?此人与我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我公司需给其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下的个人所得税,报酬和个人所得税是否都记入工资科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该人员也属于职工,应通过职工薪酬进行核算。企业应根据该人员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成本或资本化。会计分录为:
(1)决定支付劳务工工资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支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等
(4)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提供的劳务不是与企业职工类似的劳务,则该个人不属于企业职工,不应通过职工薪酬核算。企业按照劳务对象计入当期损益等。
(1)支付劳务费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等
(2)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上述两种情况,个人均属为企业提供服务,应缴纳营业税。企业应取得发票作为合法凭证。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取得发票后,不需再代扣代缴税款。此时,不需做代扣税款的对应分录。
企业未从个人处取得发票的,企业为支付方,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时,按上述两种情形做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