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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12-08-02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例:某软件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68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346元;支付运费300元,取得的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列示运输费用200元,保管费60元,押运费40元。假设上月无留抵税额,本月无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应纳税额为68000×17%-1346-200×7%=10200(元)。

  实际税负为10200÷68000=15%,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68000×3%=2040(元)。

  应退税额为10200-2040=8160(元),即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为2040元。

  会计处理:

  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原材料  7917.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46

   贷:银行存款等  9263.64

  支付运费的处理:

  借:原材料  2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贷:银行存款等  300

  销售软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79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60

  即征即退应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160

   贷: 营业外收入  8160

  结转本月应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  204011560-1346-14-816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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