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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处置的财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1-12-2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规定,已出租的建筑物应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这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从租赁期开始日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必须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当房地产所在地拥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时,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准则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概念,投资性房地产对应业务实质就是房地产出租业务。对用于出租经营的建筑物,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由于可见,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处置过程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在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

  天宇房地产公司于2008310与嘉隆实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开发的A写字楼出租给嘉隆实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两年,每年租金240万元,合同约定在每年的71一次性收取租金。租赁开始日为200841,这时写字楼账面开发成本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为47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0081231的公允价值为5000亿元,在20091231的公允价值为5300万元, 2010331租赁期满,公司收回投资性房地产,并在4月底以55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存入银行账户。假定出售写字楼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占收入的10%,请问房地产公司的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5%;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天宇公司每年会计报表利润1000万元,除投资性房地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12008年的相关会计处理:

  (1200841,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A写楼(成本) 47000000.00

   贷:开发产品 450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00

  (2)从4月开始,根据配比原则,每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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