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1-11-11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请问如果股东为境外企业,股东的投资成本是否指股东账上所记录的投资成本?由于股东的成本以外币核算,应以何时的汇率做折算用以计算超出或低于剩余资产的余额?另外,因不同地方的会计制度可能有所不同,投资成本组成可能不一,财税[2009]60号文件中所指的股东投资成本是否有对组成内容有限制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例如:该境外非居民企业2010年8月取得境内被清算企业剩余资产的金额为1000万元,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假设均为2010年1~8月产生)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为400万元。原投资成本为50万美元,投资日美元对人民币折算汇率为8.1:1.其他未提及事项暂忽略不计。则计算代扣代缴该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纳税:400×10%=4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纳税:[(1000-400)-50×8.1]×10%=19.5(万元);
合计应纳税:40+19.5=5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