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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绩效评价导向政府会计体系的构建D

录入时间:2008-09-11

【中华财税网2008/9/11信息】   4.政府费用与收入:确认范围的非对称性 
  政府并非为了取得收入才提供服务,这决定了政府费用与收入无法配比,其确认范围存在非对称性。
  政府费用(资源消耗)应与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配比,它是政府履行职责总的资源消耗,其合理地确认与计量是正确评价政府履责成本、政府行为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为了全面反映政府资源的总耗费,应按照应计制的要求,将政府所有的付现成本和非付现成本(如应计的折旧费等)都确认为费用。政府收入的确认范围相对费用较窄。政府收入(如税收)是政府履行职责资源耗费的补充,它表示能实际为政府带来的可支配经济资源。基于此,政府不能采用企业的应计制基础确认收入,政府收入的可支配特性决定了政府只有在其有权动用该项资源时才能确认为收入⒁,而不是企业应计制所要求的取得收款权利就应确认收入。
  (四)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满足利益相关者的绩效评价需求
  政府及其利益相关者都有披露绩效信息的需求,政府期望通过绩效信息的披露解除受托责任,而利益相关者期望了解政府绩效情况以作出决策。但政府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特征⒂以及行政官员受自利性的驱使,决定了其往往只是有选择地披露有利信息。为此,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应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利益相关者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关注度,形成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市场,让市场需求成为政府会计改革的动力;第二,加强政府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包括政府商业型活动与企业的类似活动的比较、不同政府间的行政型活动比较,以及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2001年财政统计手册》和《财政透明度手册》有关账户体系的规定,增强国际间的政府信息比较;第三,披露反映政府整体状况(包括各层次政府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以满足利益相关者对政府整体绩效评价的信息需求;第四,在表内或表外细化费用和收入的类别(区分行政型活动或商业型活动)和构成,以便政府的利益相关者能详细了解政府活动的代价、资源的补充,以及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此外,鉴于应计制引入的不完全性,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模式:一是表外披露无法按照应计制确认或确认成本过高的事项,增加非财务信息(如社会统计信息)的披露和文字说明部分(如管理业绩讨论与分析)作为财务报表的补充;二是借鉴美国经验,并存多层次不同会计基础的财务报告。分基金进行日常核算,选用不同会计基础,期末通过调整与合并基金报告,以完全的应计制基础编制政府整体层面财务报告,并保留非完全应计制基础的基金财务报告;三是提供不同会计基础的专项报告,满足特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四、结语
  政府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受托责任解除方式的特殊性——通过全面的绩效评价。政府会计作为反映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途径,应以绩效评价为导向。政府会计体系能否提供更多有用的绩效评价信息来反映政府履责情况,决定了政府财务报告被利益相关者关注和需求的程度,而利益相关者对财务报告关注和需求程度的提高又将促使政府会计系统提供更加全面详细的信息,最终导致政府会计发生更彻底的变革。以绩效评价为导向构建政府会计体系为政府会计改革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切入点。本文并不是要建立完善具体的政府会计体系,只是以绩效评价为视角提出构建该体系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至于如何全方位构建绩效评价导向的政府会计体系,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政府会计改革,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本文提出的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政府会计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绩效预算,它以绩效评价为导向,对政府会计进行必要的改造,以便最大程度地满足委托人的信息需求。而绩效预算则是将绩效评价引入预算编制过程,考虑各部门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与效果的一种预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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