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产品过了效期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18
问:我公司属于生物医药企业,因产品存在效期问题,经常会收到客户因到有效期退货问题及产品积压造成超过保质期(有的生物产品有效期非常短),企业就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去税局审批程序上如何办理?财务上如何做帐务处理更合适?
答:产品报废的财税处理:
1、 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2、 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
3、 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1)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4、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产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财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药品生产企业超过保质期时按正常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财产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