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7-11-14
问:我是一户制药企业,在07年2月份、7月份开给销售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份财务人员发现重复开具,发票联、抵扣联都返回,现企业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冲多开具的销售额,据税务机关答复,对此类情况,超过开具时间三个以上的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售,如果不能冲,企业多记的销售额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以上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时间的限定,法规仅对作废处理的限定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如果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要求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认证的蓝字专用发票不得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并无超过开具时间三个月以上的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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