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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7-11-09

  问:外商投资企业原注册资本为100万美金,后盈余转增资30万美金,现注册资本为130万美金,请问若该企业欲将股权100%转让给境外的另一家公司,股权转让的成本价是100万美金或130万美金,针对留存收益部分是否要并入股权转让收益?
  答: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207号)的规定,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对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据此,外商投资企业将盈余转增资本30万美金,相当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股东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将股权100%转让,股权转让的成本价应是投资者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130万美金,留存收益部分按上述规定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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