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处理库存产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9-27
我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06年处理库存积压产品时,将库存成本为100万元的产品(临近保质期)以10万元的低价进行了市场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是按100万元还是10万元缴纳增值税?
答:你提到的降价处理销售积压产品,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产品价值量减少,导致的价格降低,可以按照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以l0万元含税价格对外销售为例,你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0/1.17)×1%=14529.91元。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无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应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申报扣除。可形成的损失应在当期向主管税 在会计处理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财产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0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
税务机关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9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900000
积压产品销售,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1
结转销售库存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