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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录入时间:2007-07-19

  【中华财税网2007/7/19信息】问: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如在年末未摊销完毕,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其尚未分配结转的“递廷收益”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没有将财政拨款金额直接冲抵相关资产的价值,避免了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使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核算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以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并通过分期将负债转化为损益,使相关资产产生的效益与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配比。
  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新准则会计科目:递延收益核算内容和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递延收益是一负债类科目,在财务报表中无此项,对于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如在年末未摊销完毕,可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中作为流动负债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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