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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终抽奖活动的奖品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呢?

录入时间:2007-07-05


  问:企业年终举办带有福利性质的抽奖活动,所用奖品是外购的彩电、洗衣机等。请问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呢?另外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何缴纳?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所述企业经济行为在税务上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建造固定资产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而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用途的,则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视同销售的业务通常是货物仍然处于流转环节中或者虽已退出流转环节进入消费环节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计算,而进项税转出的是货物已经退出流转且进项税额可以较准确地确定。
  企业应该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获奖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目是偶然所得,税率20%,计税金额是奖品的购买价格。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购买货物时已确定作为奖励之用,未核算进项税,那么就不用再做进项税转出,购入时按含税价直接借记“应付福利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即可。二是购进时单独核算了进项税,那么作为奖品使用的部分,就要做进项税转出,购入时按购入存货价税分离核算,作为奖品发放时按价税合计借记“应付福利费”,按货物价款贷记“存货”等,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实际扣款或者收款时,借记相应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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