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放电话交费卡列账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15
问:我单位是固定电话运营商,同时办理开办小灵通业务。为了工作需要,我公司给每位员工按工种不同的标准,按月发放电话交费卡(25元到150元不等),分别列管理费中的办公费、生产成本和营销费用中。最近,当地国税局来检查,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通信费用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该列福利费。指出我公司的列账属于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我们认为:给员工发放通信费用补贴主要是办理业务需要(如:外勤人员联系客户、管理人员业务联系等)等。
请问:我公司列账方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如何列账?如果列福利费是否还需要扣个人税?
答:应付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因此,我们认为通信补贴在福利费用中列支是不太妥当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通信工具补助列支科目的通知》(京财行[2001]1723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开支的通信工具补助费自2001年1月1日起改列‘其他工资’目级科目下的‘其他’节级科目。”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也就是说对通信补贴超标准的部分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应付工资中列支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