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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发票税务问题的疑问

录入时间:2007-05-10

  问:我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市有分公司5个,在营业执照上是为总公司联络业务, 没有经营权,并且费用全部在总公司统一核算。目前有分公司租用写字间装修,发生的发票上写明的是###分公司。问该发票在总公司报销,有否税务问题?是否一定要写###公司?汇款是在分公司的帐户支付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不知贵公司的分公司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由总公司统一核算,那么发生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取得的发票如何开具,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我们的理解,开具为该分公司的名头的发票是可以在总公司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纳税上没有影响,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考虑,应该是开具分公司名头的费用与其他费用分开核算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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