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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将增票作废可能要承担什么责任?

录入时间:2007-04-25

  问:A公司开给B公司VAT票后,当月(1月)作废.B公司已经凭该废票办理了出口退税.现B公司税务机关已对B公司进行查帐,A公司已补开票并缴税(4月).问:A公司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答: 因为A公司已经重新开具增票,并已申报纳税,因此A公司不构成偷税行为。但是A公司:1,没有收回专用发票就自行作废,从而导致B公司持废票办理出口退税;2,没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重新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由此,A公司可能面临的责任如下:
  1,行政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之规定,A公司应当在1月重新开具增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A公司就未及时重新开具增票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A公司在没有收回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就自行将增票作废,也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规定。
  2,民事责任:A,B公司间是贸易关系,B公司可以凭借A公司出具的增票,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由于A公司自行将增票作废,B公司凭着作废的增票申请了出口退税,B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1)如果B公司被认定是善意取得该增票,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购货方(B公司)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B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根据前述之规定,如果B公司能够重新从A公司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因为B公司是外贸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如果A公司未提供或逾期提供给B公司新增票,使得B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重新办理出口退税,则B公司可向A公司索赔。
  3,刑事责任:如果A公司和B公司串通,利用作废的增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A公司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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