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零售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及改进建议
录入时间:2007-04-18
我国的商品零售企业一般都实行售价金额核算方法,这种方法集核算方法与管理责任于一体。“库存商品”按含税零售价记账;购入商品进价与含税售价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商品销售时按含税售价记账,销售商品成本按含税售价成本结转;计算出销项税后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价;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
零售企业这种按含税售价对商品进行“售价核算”的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为了减少结算的风险,销货方一般都以收到货款和开出按货款金额计算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销售的实现,购货方货票不能同行,有的还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录和货物本身不一致的现象。有的零售企业的进货已售出,但仍未支付进货款,因而,不能办理验收手续和反映购进,进销差价也难以确定,按国家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是商业零售价格价税合一,进销差价便包括进销差额和销项税额两部分,而实际上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调增值税率)与进销差价(不含税销售价-不含税进货价)无关。由于库存商品按零售价即含税售价计价,而“商品进销差价”中差价与税收不分,造成企业商品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价值难以确定,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三是零售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由于要待商品售出,开出代销商品清单后才能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发票,在此之前,接受价是价税合一还是价税分离很难认定,致使商品进销差价难以确定,加上会计制度上对代销商品没有统一的账务处理规定,造成各企业之间账务处理各不相同。四是零售企业往往采取不正当削价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当削价后不含税售价低于原进价时,按不含税售价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会小于该商品的进项税额,该商品不足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由其他商品的销项税额来抵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一、规范凭证传递
一是商品采购时,要求采购员向供货单位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没有立即取得专用发票的,采购员应在商品的装箱单上注明其采购价格以及是否含税等情况,并随货同行,便于企业收到商品后及时确定商品的售价和进销差价。二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中应规定,不管先发货后收款还是先收款后发货,都应在商品发出、确认销售已实现时向购货方开出专用发票。
二、增设“待实现销项税额”账户,还“商品进销差价”的本来页目
针对商品进销差价虚假问题,增设“待实现销项税额”账户。该账户用以核算零售商品随售价可收回的增值税额,当商品验收入库时,按商品售价金额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月末按商品含税销售收入折算销项税额时,借记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结存商品应实现的销项税额。这样,销项税额和进销差价能够分别单独核算,同时零售商业企业仍然可以使用“售价核算,实物负责制”的传统核算方法,就库存商品而言,虽然仍按含税的零售价记账,但由于进销差价和销项税额能够分别反映,通过几个账户余额,就可以反映出商品的进价成本和商品的可变现价值:
商品可变现价值=“库存商品”账户余额-“待实现销项税额”账户余额
商品进价成本=“库存商品”账户余额-“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待实现销项税额”账户余额
三、从制度上规范代销商品的核算
笔者认为,当收到代销商品时,应以不含税价确定代销商品价款,按含税零售价确定商品入账金额,同时确定商品销项税额,按不含税售价与接受价的差额确定商品进销差价。以后收到委托方开出的专用发票时,其应付进项税额不再调整商品的有关账面记录,记作对委托方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
四、严格削价商品审批手续,加强税收管理
对削价商品要加强领导,严格削价商品的审批手续,加强对削价商品的盘点、鉴定、估价、报批、保管、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督和指导,加强税务检查;调整税收、账务处理规定。当削价后的售价低于原进货价格时,由于削价售价低于原进价部分所对应的无法抵扣的商品进项税额不应抵扣其他商品的销项税额,应作进项税转出,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核算,使企业无法利用削价商品来逃避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