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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暂时停用时应暂停计提折旧吗?

录入时间:2007-04-13

  问:我是一外生产性外资企业,现有一生产设备,2002年12月投入使用,2005年底停用一年,2006现已重新设入使用,那在停产期间的折旧,在税法认定上是算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依税法,资产折旧期是10年(2012年到期),要是算永久性差异的话,那我的折旧期就只有9年了。请问,我2012年到期后,我2013年是否可以继续提折旧,将那年停用的1年应提的折旧补提回来?即我在2013年的纳税申报表中可否将这个折旧计入成本费用?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之规定,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停止折旧。当然,前述所称之“停止使用”应当是指永久停止使用,还是包括暂停使用,税法则并不明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之规定,即季节性或者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仍然应当照常计提折旧,那么,是否意味着除“季节性”或“大修理”之外,造成固定资产停用,而无论是永久停用,还是暂时停用,都应当停止折旧呢?这一点无论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还是企业会计制度,似乎均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相关性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等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固定资产停用期间,应不属于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符合会计和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要求,故,企业对固定资产停止使用一年期间,对该固定资产应停止计提折旧。在继续使用该固定资产后再恢复折旧。
  当然,根据新发布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政部2006-2-15)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之规定,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无论在用还是停用,或者是否需用,均应当计提折旧。那么至少现在会计政策上,已经明确认定,暂停使用期间的固定资产仍然应当照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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