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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3-26

  问:我公司于2006年稽查时,查补调增了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尚未缴纳,那么在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对此笔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及税务问题,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答: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十五问中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统一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如果贵公司被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规定,贵公司滞纳金的计算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法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地税务机关有可能采取加处罚款或行政强制措施。此笔税款与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无关,建议贵公司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查补的2004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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