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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3-07

  一、新准则对“应交税费”科目的规定及主要税种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使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保险)按规定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该科目核算,但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并以此来缴纳的税金,则不在“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一)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企业交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其他主要税种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新旧会计准则对应交税费处理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将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负债类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一个科目。在此制度下,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原应计入“其他应交款”的费改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款计人统一科目中。此举使会计处理更为简捷、明晰。
  (二)根据旧制度对“补贴收入”进行的解释,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而新准则明确规定政府补助是指政府无偿给予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源,出口退税属于政府补助。因此,相比旧准则将出口退税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应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而新准则新设“所得税”科目,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并且当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要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会计准则下案例
  案例一:武汉市东方红模具厂于2005年6月将闲置的旧厂房一栋出售。售价为300万元,该厂房已使用三年,成新度为七成,建造时的造价为1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按转让时的建材及人工费用计算,建同样的新房需花费300万元。东方红模具厂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证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出售的旧房的会计处理如下: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2)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应纳城建税=15×7%=1.0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45(万元)
  由于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证据,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其扣除。
  应纳土地增值税=(300-16.5-300×70%)×30%=22.05(万元)
  借:银行存款3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00
  ——应交土地增值税  220500
  ——应交教育费附加45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营业外收入  1914500
  (3)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6.5-22.05-70)×33%=6.31785(万元)
  借:所得税  6317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31785
  案例二:某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45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采购货物及出口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借:银行存款  124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4500
  (2)转结成本并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100000×(17%-13%)=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
  (3)应收出口退税额=100000×13%=13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  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其他应收款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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