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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存话费送礼品(实物)的销售方式是否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12-21


  问:我单位为邮政电信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采取了“预存话费送礼品(实物)”的销售方式。如预存话费100元可以送一桶油。请问上述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行为,是否需要就所送物品计缴增值税?另外,我单位在业务宣传时随机送出的礼品,计入业务宣传费;送客户烟酒等实物,计入业务招待费;过年过节时发给职工的大米、油及水果等,计入福利费。上述业务是否需要就所送实物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计缴增值税,并就所缴税费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答:对第一项业务,在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以国税函[2005]847号(对移动)、国税函[2005]1401号(对联通)、财税[2004]215号(对电信)、国税函[2006]255号(对网通)等文件对类似业务作出明确,如财税[2004]215号文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可比照处理。会计处理方面,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目前一种观点是将赠品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单独确认销售收入;另一种观点是将赠品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我们认为具体处理要看业务实质,问题中赠送礼品目的实为促销,所以按税务总局函规定做销售费用更为合理。
  对于其他几项业务,(1)业务宣传中送给大客户特定人员的礼品,税务方面规定作为业务招待费,随机送出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另外,礼品赠送给个人的可能会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作为销售(营业)费用比较合理。(2)送客户的烟酒等礼品参照(1)处理。(5)过年过节时发给职工大米、油及水果等是条例所说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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