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27
问: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下,是否可以结转进货成本?
答:我们认为,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意味着认定交易真实合法,符合成本税前扣除真实、合法的原则,应该准予结转进货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2000-5-16)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之规定,纳税人购进原材料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通过结转产成品成本的方法予以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所谓的合法凭证即是指交易对方开具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认定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时候,也多从发票的真实、完整、合法与否入手,进而认定发票背后的交易本身的真实合法性。
然而,从上述法律规定本身的理解及其精神看,发生的支出能够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关键条件是,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且有证明该支出真实、合法的适当凭据。但综观现行税法之规定,没有任何条文明确规定,所谓的适当凭证仅仅指发票,将适当凭据狭隘地理解为仅指发票是片面的,也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事实上,只要企业发生的支出是真实的、合法的,并有适当地凭据用以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而且税务机关对其真实合法性也能确认的,无论是否取得发票,该支出均应根据其实际性质,或者作为成本或者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既然认定为善意,即意味着税务机关已经认定虽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假开具的,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应的购销交易活动是真实的、合法的,其货物的交易金额、款项的支付也不存在问题。发票的虚假只是发票本身的问题,但并不能必然否定发票背后交易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那么,在税前扣除的本质条件已经符合,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这一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1-2浙地税二[2001]3号)第六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之规定,可以说完全理解并遵照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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