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资料,企业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核算。
一、 折旧年限
根据税法规定: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以此看内资企业不是自己的房子发生的装修费也应该归入长期待摊费用五年摊销.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
由此可见,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经营期限短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均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能按经营期限、或者剩余的经营期限计提折旧。
二、折旧的计提
(1). 从空间的角度来讲: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也包括经营出租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② 已经提足折旧的;
③ 土地;
④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 从时间的角度来讲: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三、 固定资产残值
是“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简称。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可以回收的残余价值。主要是在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以后,经过拆除清理所残留的、可供出售或利用的零部件、废旧材料等的价值。当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一般要预计固定资产残值,并按如下公式计算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原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