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无形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10-1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的健全完善和技术市场的日益活跃,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形式更加多样化,其业务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也愈显得重要。现行准则虽然涉及到相关问题,但缺乏系统规范,致使会计实务中的无形资产业务核算不够准确,甚至出现混乱。因此,对企业无形资产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是必要的。
  一、无形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的转让,涉及出让和受让双方。出让方放弃无形资产获得会计收益,受让方付出经济代价获得无形资产。但是,就转让的无形资产者,有的具有帐面记录,有的并未入帐;有的转让所有权,有的转让使用权;就结算方式看,有的一次性付款,有的分次付款。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出让无形资产处理
  所有权转让获得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即于实现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其帐面摊余价值及相关税费,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该项无形资产没有帐面记录,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通过法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驰名商标)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准后,按其评估价格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记入帐,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这里应注意,当前为了活跃无形资产市场,鼓励其转让与投资,此类利益计入“资本公积”也是公允的。下同),然后按上述方法结转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二是不能取得评估价、无法确立为无形资产的(如非专利技术),只需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相关税费就可以了。如果企业只出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时无论该种无形资产是否具有或能否取得帐面价格,都只需如上述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价款收入,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出让税费即可。
  2、受让无形资产处理
  受让方支付的转让购买价,一般情况下应按全部支出作无形资产入帐,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是,应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购买成本较小或根据合同规定按使用年限分次付款结算时,为了简化该算手续,可直接通过“待摊费用”核算;二是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属于一项不能任意处置的长期资产,一般应作为递延资产而非无形资产核算。
  二、无形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也涉及到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在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投资业务比较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即投资业务实现后,出资方应按议定价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议定价格与帐面摊余价值如有差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投资无形资产没有帐面记录(如商誉、商标权等),可先行申请取得,也可以直接按其议定价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出资方应按照投资协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理论上讲,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应持续到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属于正常清算的,出资方收国资产并转销投资,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受资方清算分配剩余资产并转销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属于破产清算的,则出资方将很少或不能获得净资产分配,应将投资额缺损部分作为一种资产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实际工作中,另有一种常见的双方约定有一定投资时效的投资方式(如某些联营投资),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而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约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这样投资终止清算时,出资方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方差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投资收益”等科目;而投资方应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如果双方没有议定结算价格或清算价格为0的,双方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销投资或资本记录即可。
  三、自创无形资产
  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其自创成本非常困难。譬如,有些设计项目花费较大,效果不一定好,也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有些项目直接开支较小,间接投入较多。甚至有些无形资产(如商誉、驰名商标等)是由于长期规范严谨而又科学的高水平经营管理“培育”而成的,无需开支较多的专门经费,但不能说没有自制成本。因此,企业即便实际上自创了某些无形资产并持续为本企业拥有时,不必硬性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只将与之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只有在企业准备(或已经)将无形资产出让或投资时,才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评估其成本,并进行如前所述的相关核算。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统一采取直线法,会计上要求无形资产在七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如果预计设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按照以下原则摊销:
  1、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拿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无形资产是一项长期资产,凡在帐面上有记录的,一律按照规定的有效期限进行直线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由于无形资产没有残值,也无需到期清理,所以摊销时不必另设调整科目,而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