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补亏方式的相关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10-17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以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以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的方法。
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3、免税所得的弥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项目所得可用于弥补亏损。
如某内资企业2004年应税项目亏损15万,免税项目所得10万元;2005年应税项目所得4万,免税项目所得8万元
则:2004年:不纳税,15-10=5万亏损结转下年
2005年:不纳税,没有未弥补亏损
4、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确定方法。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弥补亏损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应当建立亏损弥补备查台账,为今后准确核定或申报弥补亏损奠定坚实的基础。
5、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批准后,可以用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弥补。由于企业未弥补的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余额,因此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先将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再通过利润分配科目弥补亏损。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
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例:长江股份有限公司20×2年2月15日经股东大会决议,用法定盈余公积600000元,任意盈余公积400000元,弥补企业亏损。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00
—任意盈余公积 400000
贷: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