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6-26
异常会计处理案例
例一:虚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5年度开发金凤凰家园项目时,需要在开发前期注入大量资金。由于资金缺口较大,而商业贷款利率又较高,该公司融资部人员想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相对简单,利率又比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低了很多,如果能够以个人名义取得住房按揭贷款,岂不一举两得?但根据当地金融行业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要取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需要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还要首付30%的房款。于是,该公司以员工个人和员工亲属的名义签订了108份售房合同,又在未实际收款的情况下开具了首付30%房款的内部收款收据(账面没有相应记载),并将售房合同、收款收据、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供给银行,集中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如愿以偿地取得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2800万元。财务部门对这一虚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会计处理也采用了变通办法:
1.取得住房按揭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8000000
贷:长期借款 28000000。
2.每次归还按揭贷款本息前,将公司款分别转入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这里为到期累计归还的借款本息):
借:应收账款--按揭户姓名 33000000
贷:现金 33000000。
3.银行分期从个人结算户存款中扣收按揭贷款本息时:
借:长期借款 28000000
财务费用--利息 5000000
贷:应收账款--按揭户姓名 33000000。
例二: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某棉纺厂由于棉花收购旺季资金紧缺,采用了虚假票据贴现的手段融资。其方法是,在与某棉业公司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情况下,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免收或按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本例为1000万元)之后,向某棉业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在若干个企业空转或背书后,同日又以持票人的身份办理贴现,其贴现款供棉纺厂使用,贴现利息也由棉纺厂负担。其会计处理为:
1.存入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某银行保证金户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某银行 10000000。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银行承兑时:
借:应付账款--某棉业公司 20000000
贷:应付票据 20000000。
3.办理票据贴现时(贴现息48万元、实付贴现金额1952万元):
借:银行存款 19520000
财务费用 480000
贷:应付账款--某棉业公司 20000000。
4.到期支付票款时:
借:应付票据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某银行保证金户 20000000。
金融风险分析上述案例会计处理的异常之处为:案例一如果是真按揭贷款,对开发商来说,收到购房户的按揭贷款,属于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所以应该在收到按揭贷款时将其记在“预收账款”科目并据以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长期借款”科目,也不存在往个人账户转存、银行扣收按揭贷款本息的会计处理。因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购房者以所购得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案例二如果是真承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付票据”科目贷方应该与“物资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相对应,而不是与“应付账款”科目借方相对应;办理贴现时,与“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借方对应的贷方科目应该是“应收账款”而不是“应付账款”。
异常会计处理背后掩盖的是利用金融政策上的漏洞,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部门、财务部门相互配合,通过签订虚假的售房合同,骗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某棉纺厂则是通过虚构棉花购销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再通过空转或背书,使出票人变成了持票人,即债务人变成债权人,然后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从融资方的角度看,它解决了贷款难的问题,似乎只是正常融资手段的一种变通方式,也可能是无奈之举,但上述两种融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大了金融风险。
2006年是我国银行加入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不同寻常的重大意义,需要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准确识别风险,严格控制风险。此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如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都有可能在执法检查、行政管理和代理服务中发现问题,从维护国家的利益出发,有义务及时向银监部门、各级金融机构反映。借款单位的财会人员作为知情人,更应该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不做假账,对为了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制止或向有权处理部门检举。
下一篇:建筑物报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