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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6-03-30

  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教材中提及:“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交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此处的税费如何理解?对价外的增值税是否也按上述原则处理?非货币性交易的补价,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增值税项目是以公允价比较,还是以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比较)
  答:《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不涉及补价;另一种是涉及少量补价。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为什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上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根据收入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一项经济交易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现行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三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而言,由于产生了一部分现金流量,说明有一部分经济利益流入至企业,所以将其相应的价值计入当期损溢。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这部分价值表示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本人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异议
  本人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应该确认收入,因为其完全符合收入确认的定义。不能简单再把“相关经济利益的流人”片面地理解为现金流量。换入的非现金资产不就是经济利益的流入吗?《收入准则》对提供劳务确认收入也强调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重要条件。如果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不是现金资产而是非现金资产,那么此项业务将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在这个基础上,再去研究非货币交易收益公式就显得毫无意义。CPA教材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计算公式在准则的基础上作了大胆的调整,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其会计理论值得推敲。
  三、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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