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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24


  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详见本节以上论述)。在会计核算上,对自购自用的金银首饰,应按成本结转,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也应随同成本一起转人同一账户,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还应及时分摊相应的商品进销差价。
  例如,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优秀员工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10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117 000元。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117 000÷(1+17%) * 5% =5 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 000 * 17%=17 0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36 85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000
           -应交消费税           5 00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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