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坏账损失纳税前扣除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的基础上,又先后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
资企业及外国企业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4]90号)等文件明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与2001年财政部印发的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相比,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存在明
显差异和纳税调整问题。
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科目》)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财政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
[2001]62号)要求从2001年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制度》。由此,外商投资企业均应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按期计提坏账准备,用计提的坏账准备核销坏账损失,因
此形成了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永久性差异。
计提坏账准备处理
(一)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异
1.依据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是指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
具体是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
票据、有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
购货物的预付账款。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是指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年末放
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应收款项应理解为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有确凿证据表明已无望再收到
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收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应收票据。
2.审批权限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
照管理权限,需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批准。税法规定,
从事信贷、金融租赁企业按税法要求计提坏账准备,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在年
终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审查确认。从事信贷、金融以外的企业,一般情况不得在税
前计提坏账准备,如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且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必须经当地税务机
关批准。
3.方法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采用账龄法分析法或余
额百分比法或结合个别认定法。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一律按余额
百分比法计算扣除。
4.比例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除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进行重组的
应收款项、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
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提坏账准备之外。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税法规定,从事信贷、金融租赁的企业,允许在税前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不得超过
3%,从事金融、租赁以外的企业允许在税前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由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确定。
5.税前扣除标准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记入当期费用。
税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在税前扣除计提的坏账准备:一是从事信贷、金融租赁企
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二是从事信贷、金融租赁以外的企业,
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税务机关要求
计提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调整
《细则》规定,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从该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
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
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制度》规定,坏账
准备采用的是“差额提取”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如果企业当年实际
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税法规定应
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包括当年计提坏账准备和年末坏账准
备余额两部分。
坏账损失处理
(一)坏账损失处理差异
1.确认条件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一是债务人死亡,
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二是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无法收回的;
三是债务人较长时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
的。这里的足够证据由企业自行掌握,一般按照《科目》估计坏账准备比例时所列示
的确凿证据情况掌握。如:债务单位破产、撤销、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发生严
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应收款项3年以上等情况。税法
规定,企业除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以其遗产或财产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外,应收款项逾期两年以上、电信企业已发生或新发生的欠费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
的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2.确认需提供证明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不强调
要有效证明资料,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认。税法规定,在季度或年度所得税申报
时,对确认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企业需要向税务机
关提供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有效证明。
3.处理权限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账款,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即可确认坏账损失、记入当期管理费用。税法
规定,企业已确认的坏账损失,需在报送季度或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后,按余额百分比法计算扣除;税法规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当年实际
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坏账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z2005060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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