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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只一字之差 账务处理却迥异

录入时间:2005-06-15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未对定金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往往 将“定金”与“订金”混淆起来,同在“预付账款”或“预收账款”账户中核算,因 此在会计资料中无法得知有关定金的确定信息。   事实上,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与订金存在严格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定金与订金的合同形式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 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定金和订金的主要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手段, 定金的交付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订金是一种支 付手段,订金的交付属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作用。   第三、定金除了起到担保作用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此时意味着合同订 立双方对其应负的义务做出承诺,而订金没有此项作用。   第四、定金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对方返 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没有惩罚 性,不会发生丧失和双倍返还的情况,即在合同被违反时,无论哪方违约,均应将订 金返还对方。   正是由于定金与订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也应加以区别对 待。对于订金而言,在会计上通常作为预收或预付款项核算;对于定金而言,支付定 金的一方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收取定金的一方应通过“其他应付款”账 户核算。下面举例说明定金和订金的账务处理:   例1: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购销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由购买方(甲企业)预先 支付给乙企业定金50000元,双方未履行合同时受定金罚则制裁,定金款项均通 过银行存款支付。有关定金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1)甲企业支付定金时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定金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定金   50000   (2)甲企业逾期末履行合同时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其他应收款--定金   500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3)乙企业逾期未履行合同时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定金   50000      营业外收入 500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5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4)若双方完全履行合同,则在退还定金或把定金抵作价款时,冲减“其他应 收款--定金”和“其他应付款--定金”账户余额。   以上是定金业务常见的处理方法,但还存在个别例外情况。   田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订购乙公司A产品2000件,订 价100元/件,有关定金的合同约定同上例,即由购买方(甲企业)预先支付给乙 企业定金50000元。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定金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 元):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定金  40000     预付账款--乙企业  1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定金 40000      预收账款--甲企业  10000   上述做法主要是基于《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的 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例主合同标的额应为200000元(2000×100), 定金的最高限额应为40000元(200000×20%),而双方约定的定金为 50000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可见,在本例中真正具备定金作用的部 分仅为40000元,而多给付的部分仅能起到预付款的作用。   因此,遵循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核算原则,应将二者分开进行核算,即将 40000元作为定金核算,而将10000元作为订金核算。若今后甲企业未履行 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0000元,但10000元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若乙 企业未履行合同,则应就4000元定金进行双倍偿还,而10000元预收款则不 需要双倍偿还。   此外,从我国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现实情况来看,对于担保业务通常仅在报表附 注部分披露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行为和将资产进行抵押的行为,而对担保 的重要方式--定金,企业未能进行全面和准确地披露。从定金自身的特点来看,无论 是给付定金的企业还是收受定金的企业,都会因为其对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而存在发 生损失的可能性。     因此,无论企业发生了给付定金或收受定金的经济业务,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披露定金的数额、合同的标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反映这种或有损失,提高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性。(bu2005060902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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